2025年不宜诉讼吉日
2025年不宜诉讼吉日
相识未深者,彼此间建立完全信任实属不易,尤其在金钱交易中更是如此。合约的法律效力能有力规范双方行为,避免欺诈,故商业合作中签订合约至关重要。欲知8月合约签订的黄道吉日,具体是哪几天?
8月签合约黄道吉日
公元8月5日,农历六月二十四,星期日,冲煞之日为猪(癸亥),方位忌东。
公元8月15日,农历七月五日,星期三,鸡日(癸酉),西方为煞。
公元8月16日,农历七月六日,周四,冲狗之日,甲戌年,忌南向。
公元8月17日,农历七月七日,星期五,冲煞之日为猪(乙亥),方位忌东。
8月27日,公历之期,农历七月十七,周一至,鸡日当头,乙酉之煞,西方忌行。
公元8月29日,农历七月十九,星期三,今日冲煞:猪(丁亥),宜防东方。
公元8月30日,农历七月廿,周四,冲煞日为鼠(戊子),忌北向。
8月签合约吉日宜忌
公元8月5日,农历六月二十四,星期日,冲煞之日为猪(癸亥),方位忌东。
宜嫁娶、开业、签约、祭祀、祈福、动土、移徙、入宅。
忌:造庙安葬
公元8月15日,农历七月五日,星期三,鸡日(癸酉),西方为煞。
宜:缔结婚约、纳采仪式、祭拜祈福、焚香祭奠、点火启程、开业庆典、签订合约、乔迁新居、悬挂匾额、建造桥梁、启动钻探、安葬先人。
忌:动土破土嫁娶掘井安床
公元8月16日,农历七月六日,周四,冲狗之日,甲戌年,忌南向。
宜嫁娶、祭拜祈福、斋醮普渡、迁居入宅、动土奠基、疗疾治病、开市交易、签订合约、开光祭祀、修造器具、安放香炉、安置床榻、捕捉狩猎、结网捕鱼。
忌:纳采之礼、订盟之约、经络之行、丧葬之仪、探病之举。
公元8月17日,农历七月七日,星期五,冲煞之日为猪(乙亥),方位忌东。
宜:择吉嫁娶,订盟纳采,设灶冠笄,裁衣会友,纳畜畜牧,安机械开市,签合约纳财,安床祈福。
忌:掘井出行破土行丧安葬
8月27日,公历之期,农历七月十七,周一至,鸡日当头,乙酉之煞,西方忌行。
宜:举行祈福、斋醮、出行、冠笄、嫁娶、雕刻、开柱眼、入宅、造桥、开市、交易、签合约、纳财、入殓、除服、成服、移柩、破土、安葬、启钻等吉事。
忌:动土破土订盟安床开池
公元8月29日,农历七月十九,周三,今日冲煞:猪(丁亥),宜防东方。
宜:塑绘开光,解除订盟,纳采嫁娶,出火修造,动土移徙,入宅拆卸,起基安门,分居开市,交易签约,纳财畜养。
忌:
公元8月30日,农历七月廿,周四,冲煞日为鼠(戊子),忌北向。
宜:祈愿出行、订盟纳采、嫁娶裁衣、动土安床、放水开市、掘井交易、签订合约、栽种开垦、除服成服、移柩破土。
忌:
哪天黄历适合诉讼
签订合同的基本过程
一、合同的定义及形式
合同,系平等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间,就设立、调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。
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多种形式。
一、书面要求。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,若规定需书面形式,则必须遵循。如《合同法》、《担保法》明确指出:融资租赁、建设、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合同,以及保证、抵押、质押合同等,定金亦需书面约定。若双方约定书面合同,亦应遵守。若法律、法规或双方约定书面形式,未采用书面,合同无效。然而,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,合同仍成立。同样,在签字或盖章前,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获对方接受,合同亦成立。
2. 口头协议亦能构成合同。口头合同,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合同形式,虽应用广泛,却易在履行时引发纠纷。对于需长期履行的合同,建议避免采用口头形式。(例如:街头购物,如购买衣物、蔬菜等行为。)
3、电子合同形式,即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以电子数据形式构成的合同。此类合同,目前应用尚不广泛,其不足之处在于,一旦发生纠纷,其证据效力相较于书面合同有所逊色,故建议尽量避免使用。
对企业而言,合同往往涉及重大且复杂的商业活动,通常非即时结算,故宜优先采用书面形式。贵公司在此方面表现卓越,无论合同规模大小,均采用书面形式,并实施严格的合同联签制度,此举措实属难得。
二、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
在着手拟定或正式签署合同之际,务必先行明确合同签订的初衷与目的。
1. 明确合同谈判的底线。合同签署环节,商务谈判至关重要,其核心是双方就条款权利与义务进行讨价还价。确立己方谈判底线至关重要,即区分可妥协与必坚守之处,这有助于我们在合同签订时有的放矢。
2,务必厘清合同签订的核心宗旨。唯有洞悉合同目标,方可洞察合同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,进而明确合同属性与准确名称,合理规划双方权益与违约责任,确保合同效力,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。
三、关于合同起草与签署的基本规范,需严格遵循以下原则:
合同之根本原则,旨在对合同关系的本质与规律进行精炼概括,其影响力贯穿合同全程,更具备突破合同局限性的核心价值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确立的五大原则包括:第三条的平等原则、第四条的自愿原则、第五条的公平原则、第六条的诚信原则以及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则。这些原则为合同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明确准则,确保合同总体上不违背这些基本准则。
在合同编制及签署环节,除须恪守既定基本准则之外,还需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原则:。
1,己方起草原则
在合同签署前,通常由一方负责拟定合同文本。然而,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此持保留态度,我们认为此举并不可取。通常,谁起草文本,谁便掌握主导权。在口头协商达成基本共识后,将口头意见转化为书面文本,便是合同起草的关键环节。起草方拥有主动权,可细致考量每一条款,确保双方协商内容得以体现。相对而言,另一方缺乏准备,有时即便审慎研究条款,因文化及理解差异,对词义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,难以察觉对我方不利的条款。因此,合同起草至关重要,应积极争取起草权。合同条款一旦以文字形式确立,一字之差可能造成截然不同的含义。(例如,广东曾发生一真实案例:张三向李四借款300万元,并出具欠条。后张三偿还部分借款,在原欠条上注明,但余款未还。李四起诉至法院,出示欠条显示张三还欠200万元。张三主张已还200万,仅剩100万;李四主张已还100万,尚欠200万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审理艰难,最终需语言文字专家协助。)
2,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
所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,意指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保持相对平衡。一方的权利应与另一方的义务相匹配,享有权利的同时,亦需承担相应义务。在合同拟定过程中,应避免一方权利过度,另一方义务失衡,力求实现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。过分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对方权益,可能导致合同被拒,甚至合同事项无法推进。
3,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则
4,合法性原则
签署合同,旨在实现特定目标,然而,唯有合法合同方可获得法律庇护。若合同违法,恐成无效,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标,更可能面临法律惩处。在合同拟定与签署过程中,务必关注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八条、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。需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侵害集体或第三方权益;是否存在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;是否损害公共利益;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否则,合同可能因之无效。但合同部分条款无效,不影响整体合同效力;整体合同无效,亦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。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,仅需修改该条款;若整体合同无效,则需放弃原合同草稿,重新起草。例如,甲乙赌博,甲输钱后向乙借款10万元继续赌博,出具欠条。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还款,法院会如何判决?因赌博非法,由此产生的债务亦非法,故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,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。
四、合同的实质内容
1,合同的名称
合同名称多样,诸如合同、合同书、协议、协议书、框架协议、补充协议、契约、意向书、备忘录等。尽管这些名称统称为合同,但其是否真正构成合同,需视具体内容而定,关键在于是否包含合同的基本条款。通常,作为磋商基础的意向书、备忘录等,仅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,因缺乏合同的基本条款,故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。
合同名称的选定,除采用上述简洁通用的称谓外,亦可根据合同所涉法律关系具体确定。例如,涉及买卖、租赁、运输等关系。若需对法律关系进行更精确的界定,可在合同名称前加入限定性词汇,如“商品房买卖”、“房屋租赁”、“商品车运输”等。在拟定合同名称时,已充分考虑法律关系性质及标的物种类,不宜再行限定或修饰,以免名称显得冗长。例如,在审查贵公司合同时,发现某些合同名称过于繁琐,如“商品车全程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合同书”,其中“全程”二字限定合同名称实属多余,合同义务的履行并非依赖名称确定,而应依据具体条款。此外,“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”连用四个动词,实则反映一种运输法律关系,分解动作过多,反而令人费解。又如“商品车铁路运输合同(武汉发车)”,使用括号区分合同,不够规范。再如“购销合同”,实则指买卖合同,此类称呼已属过时。
2,合同主体
合同的核心主体为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的当事人,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,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。在合同起草与签订前,务必对对方资格进行严格审查。鉴于合同主体性质各异,审查的内容与方式亦有所不同。